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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案中放火及失火行为分析
时间:2017-02-28  作者:王寅丰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毁坏财物及故意毁坏财物而致失火,这两种情况在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并不少见。如何准确定性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放火及失火行为,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件试做分析。
    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章某与夏某系邻居,某日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夏某持铁棍将章某头部及手指打伤,后夏某被强拉回家。章某寻仇无果,遂用砖头对夏某停在家门口的轿车多处进行打砸,并致夏某后车座被点燃,车座大面积焚毁,后火被扑灭,据章某交待系其打砸该车过程中不小心砸中车内易燃物品所致。经鉴定,夏某轿车被砸损失6010元,被烧损失2320元。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理由是:机动车本身含有汽油、电瓶等易燃物,在打砸机动车过程极易引发汽油泄露和电瓶漏电等情况,从而导致机动车燃烧甚至爆炸,且该车停放在居民区内,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产被毁的严重后果,同时还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对于这种打砸机动车可能引燃车辆的行为人主观上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所以对被告人章某必须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理由是: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章某主要目的是为了泄愤打砸机动车,不具备主观上故意放火的故意,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车箱内部分财物被烧毁,属于过失,不能认定放火罪。且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行为主观要求是故意,对于失火,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所以被车辆烧毁的2320元损失也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理由与之前观点一样,但认为因打砸而引起的失火损失,应该包括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数额之内,理由是:对于因打砸而造成车厢内失火,并没有超出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意之外,主观上过失是相对放火罪而言的,只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不能以失火罪定罪处罚。
    定性分析:1、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区别。从刑法对放火罪的规定上看,放火罪存在两种不同形态,分别是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危险犯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实害犯,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放火行为有无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失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综合来看,无论是放火罪还是失火罪,都所侵犯的客体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公私财产安全,对放火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放了火或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导致火灾,且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就是放火罪,如果已造成严重后果就是实害犯。对失火罪而言,此时行为人放火行为主观上是过失,仅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并不足以定罪,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放火罪之间的区别。毁坏财物的手段多种多样,当然也包括放火的这种方法。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往往也会造成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损失。但两者之间毕竟有所不同,放火罪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以两者间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放火的方法,本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反之,如果已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的行为就同时触犯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由于两罪都出于同一个犯意,且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只是在犯罪方法或手段触犯了另一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即应以放火罪一个罪名进行处罚。
    3、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失火罪之间的区别。在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人往往使用如打砸、踹踢等暴力手段居多,在遇到易燃物的情况下就易引起失火,如果行为人知道或应道知道其使用暴力的对象就是易燃物,就应当认定放火罪,如果并非直接针易燃物使用暴力,而引起的失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失火罪(失火罪的处罚略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因被毁坏物体失火与其暴力手段之间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上因当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没有当场采取救火的相关措施,因失火而造成的损失就理应计入犯罪数额。
    4、结合本案综合分析。首先,章某行为不足以认定放火罪,本案中章某的行为主要是打砸夏某的机动车,并没有使用任何引火物或者有直接点燃轿车的行为,且章某是被打伤后为了泄愤,而打砸被害人轿车,且打砸的部位主要集中在轿车的外部,并没有对轿车油箱、电瓶等易燃部位进行打击,其主观目的就是单纯地故意毁坏财物,主观和客观上均不足以认定其构成放火罪。其次,因章某打砸致车厢内易燃物品被点燃,造成失火,如果当时火势没有控制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定失火罪,但本案中火势及时被扑灭,只造成被害人车厢座椅部分焚毁,故应当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车厢失火后,章某没有采取相关灭火措施,故失火任在章某故意毁坏财物的犯意之内,这部分损失也理应计入故意损毁财物罪的犯罪数额当中。综上,犯罪嫌嫌疑人章某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数额应为8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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