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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庐江县检察院一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千案展示”
时间:2022-07-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同步开展“千案展示、百案评析、十案示范”活动。截止6月28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诉盛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千案展示”案例。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诉盛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惩罚性赔偿、监督执行 
   
  【基本案情】
  盛某在庐江县庐城镇经营庐江县盛某早点店,主要销售包子、馒头、大饼等早点。2020年5月至9月份,盛某增加了油条、米饺等早点,为提高油条卖相、口感,盛某在制作油条的面粉里添加精制明矾、碱等添加剂,并向不特定群众销售自己生产的油条。2020年9月11日,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正在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油条样本中铝的残留量为915mg/kg,铝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残留量≤100mg/kg的规定。
 
  【检察机关履职亮点】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庐江县院)第二检察部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盛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该院第四检察部。 
  全面审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查,该早点店生产、销售铝残留量超标的早点食品向不特定群众销售,且在案发前未采取停止生产、销售等措施,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早点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了教育犯罪嫌疑人、警示他人,2020年12月16日,庐江县院决定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庭审现场,被告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17日,该院在《正义网》刊登公告,督促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2月28日,庐江县院决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刑事部分: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附带民事部分:请求依法判令庐江县盛某早点店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承担违法销售总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000元。 
  2021年4月30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全部诉求:一被告人盛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对被告人盛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庐江县盛某早点店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庐江县盛某早点店赔偿违法销售总金额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监督执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盛某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积极履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及向社会公众道歉的义务,庐江县院承办人及时与法院刑事部门联系,建议立即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多方沟通联系,2022年5月18日,盛某缴清12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并作出《赔礼道歉信》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同时通过庐江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办案效果】
  一是能动司法,更好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找准公益诉讼职能定位,打通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壁垒,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筑牢公益诉讼检察防线,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能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也能让公众因犯罪受损的民事公共利益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为“舌尖上的安全”加上“双保险”。 
 
  二是双管齐下,积极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通过责令赔偿违法销售总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物质+精神”双重组合判罚,做到惩戒与教育双管齐下。一方面对犯罪分子深刻反省罪行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对食品安全领域经营者起到警示、教育、引导的作用,同时也对提高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起到促进作用。
 
  三是监督执行,主动破解“公益诉讼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后,面临执行难问题,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加强与审判机关联系,通过移送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同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开展释法说理,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本案中,庐江县院多次与法院沟通协调,及时将案件移交执行,并积极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跟踪执行,被执行人最终履行相应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