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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拘役+罚款+限制就业 公益诉讼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2-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食物里添加有害添加剂,是我的错,今后我一定诚信守法,谨记这次教训。”王某某在被告人席上陈述说。714日,经过公开庭审,法庭当场采纳庐江县检察院所有公诉意见,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及其经营的饺子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并承担违法销售总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二万四千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及其实际经营的饺子馆于20211月开始制作油条并对外出售,在明知明矾中含有重金属铝的情况下,为使油条卖相好、口感脆,仍在制作油条时添加明矾。2021818日,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正在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公司检测,油条样本中铝的残留量为390mg/kg,铝含量严重超出国家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残留量 <100mg/kg 的规定标准。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在生产、销售油条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添加明矾致使油条中铝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通过饺子馆生产、销售铝残留量超标的早点食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王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与经营的“庐江县白湖镇玉春饺子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庭上,王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对公益诉讼人请求的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且承担违法销售总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无异议。庐江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全部诉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