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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 诉讼督促生态修复
时间:2022-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11日零时起,巢湖全面实施全域十年禁渔。夏某宝等31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715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夏某宝与夏某仙等28人在明知巢湖水域于202011日开始处于禁渔期、禁渔区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事先通谋,由夏某仙等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而后由夏某宝收购销往市区。20201-4月,夏某宝从夏某仙等人处非法收购水产品共计4.3万公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多次捕捞水产品,破坏巢湖水域生态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上述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上述被告人均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夏某宝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直接导致巢湖水域水生物种的数量减少,破坏了巢湖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有损于巢湖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庐江县人民检察院遂在《正义网》刊登公告,提醒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夏某宝等数名被告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万余元。

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刻不容缓,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警示社会大众增强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切实守护好大美庐江。

检察官说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重要方式,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等涉嫌违法犯罪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及时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能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也能让公众因犯罪受损的民事公共利益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