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延迟执行监督存在的“四大难点”及对策
时间:2014-08-30  作者:李静  新闻来源: 【字号: | |

延迟执行现象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社会关注度高。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依法受理此类申诉案件日益增多,且大多以发出检察建议书方式结案,但总体办案效果并不理想。本文通过分析得出延迟执行监督的“四大难点”,并相应提出解决对策。

一、工作难点

一是延迟执行原因认定难。一方面法院延迟执行原因复杂,不仅有执行法院原因也有被执行人原因,甚至个别案件存在阻力干扰。另一方面,申请人申请监督时的直观感受仅是法院怠于执行、执行不力,普遍不能提供延迟执行的原因或者原因线索,增加监督难度。

二是检法双方协作沟通难。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积案严重,执行法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加之缺乏约束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执行义务的机制,执行法院本身也被延迟执行问题所困扰,因此认为检察机关对此问题的监督是不理解其工作,达成共识难。

三是缺乏强制手段监督难。目前执行监督的手段单一且缺乏强制力,即使法院存在执行违法问题,也只能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缺乏刚性约束力,导致监督建议不能被及时采纳和回复,直接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是存在信访隐患息诉难。办理案件中多涉及赡养、交通事故赔偿、陈年旧债等民生权益问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间长、积怨深,情绪激动,难以安抚。我院办理的钱某申请监督案件,超过10年没有执结,钱某申诉时直言,如果法院不能执行完结,就将持续上访。

二、解决对策

一是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在执行监督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具体监督事项尚未明确的大背景下,通过个案沟通、联席会议、确立信息传递员等方式,争取同级法院对检察机关调取卷宗、调查取证的支持,以利于检察机关掌握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

二是加强调查核实权的运用。要准确把握调查核实权的运用规则,主动加强交流与学习,注重线索发现、调查方法以及询问技巧等能力培养,不断积累和丰富调查取证经验,以理清个案中延迟执行的具体原因,提升监督内容的针对性。

三是建立健全类案监督机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查询机制,注重收集延迟执行案例和情况,研究该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通过对发生规律、表现形式和案件查办规律等的梳理和分析,逐步探索形成延迟执行监督类案件的具体监督事项和方式并加以固定,提升监督效果。

四是推动构建执行救助机制。通过与法院、民政等多部门的协调,推动构建行之有效的执行救助机制,积极拓宽资金来源、完善发放程序、加强执行救助机制和社会救助的衔接,努力保障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法院执行不能、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被申请人的救助,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减少社会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