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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做好事修路起纠纷 尽孝心拆墙触刑律
时间:2015-04-27  作者:张建军  新闻来源: 【字号: | |

    捐资修路本是好事,但却擅自拆毁邻居院墙引来官司,近日,庐江县检察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犯罪嫌疑人徐某、王某、杨某、施某提起公诉。

    徐某与母亲王某常年在外做生意,经济条件宽裕后,徐某与几个事业有成的老乡们便想为家乡做些好事,几人一合计,决定将乡邻们门前的道路修一修,就你一万,我二万凑了几万块钱,村委会也支援了几万元钱。于是,修路的事就风风火火的展开了。

    本来给大家修路是好事,没成想,不但徐某母子,还连累徐某朋友施某、杨某成了刑事被告人。

    原来,修路时,有两户乡邻的院墙对道路有所妨碍,徐某母子前去协调,因这两户多年前与徐家有隙,不但不给面子反而诀骂徐母,徐母为此心存怨气,认为自己被对方欺负了,于是成天愤愤不平地与儿子徐某吵闹,逼迫儿子去将两家院墙拆了。

    徐某是个孝子啊,生怕把老人家气得有什么好歹,加之徐某认为这两家建的院墙没办房产证,是违章建筑,拆了也没什么大不了。于是便与朋友施某、杨某商量找人把两家院墙拆了,施某就让杨某帮忙,杨某欣然答应,当晚就联系了人员和挖掘机。次日中午,杨某带着十几个人和挖掘机用几分钟时间就把两家院墙及院内树木拆毁了。后查明该两户院墙实际上经过了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只是土地证未及时发下来。经估价两家被毁院墙等价值人民币共18000余元。

    办案检察官提示,公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任意的侵犯,即使是违章建筑物,其本身也是物的一种,其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已实际存在,在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该建筑物的建造者仍然对其享有物权,任何公民或其他机关、单位故意损毁造成使用价值和价值丧失的,依然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数额较大的依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