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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首例非法采矿案日前宣判
时间:2014-08-29  作者:张红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庐江县法院对庐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首例非法采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宛某某、许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和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宛某某采矿许可证被注销,被告人许某无采矿许可证。20134月,被告人宛某某雇佣许某驾驶挖掘机盗采该县境内的白湖石料总厂塘口石料,并购买发电机发电用于破碎机加工石料,安排被告人许某管理日常事务。自2013428日至718日间,该挖掘机共实际作业321.71小时,按挖机每小时最低开采量15吨计算,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共计约4825.65吨,价值约132705元。

  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两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