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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在庐江宣判
时间:2013-1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庐江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黄簊红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庐江法院一审作出宣判:黄簊红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此案系合肥市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91月,原庐江县庐城镇卫生院工作人员黄簊红在该院院长鲍某某(已判刑)向药品经销商刘某某(已判刑)打招呼后,与刘联系采购咪唑斯汀缓释片、地氯雷他定干混悬剂两种药品。因黄簊红与鲍关系密切,为促进药品销售,刘与黄商定,按咪唑斯汀缓释片每盒5.9元、地氯雷他定干混悬剂每盒6元的回扣标准结算,由黄簊红分发。其中,黄簊红按咪唑斯汀缓释片每盒1.9元、地氯雷他定干混悬剂每盒1.5元得回扣,鲍按咪唑斯汀缓释片每盒2元、地氯雷他定干混悬剂每盒1.5元得回扣,余款由黄簊红付给其他相关医生。经鲍同意后,刘开始向原庐江县庐城镇卫生院销售上述两种药品并按约定标准给予黄簊红回扣。20101月成立庐江县皮肤病医院,鲍担任院长,黄簊红在该院中药房工作,刘山继续销售上述两种药品至该院,并按上述约定给付黄簊红回扣。20111月开始,因咪唑斯汀缓释片用量下降,黄簊红所得该药回扣减少,刘便将销售至该院的依巴斯汀片按每盒1.5元给付黄簊红回扣。至案发,黄簊红从刘处收受上述三种药品回扣款共388803.7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42120.7元。
   
刘某某、鲍某某到案后,黄簊红主动向我院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遂根据事实与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