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重要案件
重要案件
扫黑除恶|庐江县首例涉及“保护伞”的恶势力案件公开宣判 18人获刑
时间:2019-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月30日下午,由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东、许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此案是也是我院办理的首例涉及“保护伞”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宣判现场

  此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29日向庐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11日以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盗窃、非国家人员受贿和合同诈骗8项罪名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庐江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东、程某辉、许某、何某寿、刘某龙、郝某、童某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渐进形成参与者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组织性,依法应到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陈某东具有明显东地位和作用,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程某辉、许某、何某寿、刘某龙、郝某、童某为成员,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陈某东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周某岩做为该案中的“保护伞”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何某寿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庐江县检察院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工作原则,立足职能定位,周密组织、主动作为、稳步推进。下一步,庐江县检察院将持续发力,重拳出击,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