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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抗诉 案件改判 庐江一小微民企走出失信“黑名单”
时间:2021-0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太感谢检察官了,你们的抗诉和监督促成了案件的改判,这对我们小微民营企业来说真是帮了大忙。”202012月中旬,庐江县某矿业公司负责人董某带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来到庐江县检察院表示感谢。

   

  此前,庐江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通过依法抗诉,董某的案件经过再审得到公正判决,其企业最终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从失信“黑名单”走出。

   

  01公司担责 老板一无所知

   

  董某原是庐江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20198月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在其公司办公室门前响起。“老板,我们收到了一张来自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您快看看。”打开通知书,上面要求其为何某某与黄某某间民间借贷纠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董某对此十分诧异,其公司一向信用良好,从未对外提供担保,怎么会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呢?

   

  原来早在2014910日,因个人周转需要,公司员工黄某某向何某某借款59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利息为月息2分,期限1个月,且附有董某公司对黄某某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承诺书盖有公司的公章。5年后,黄某某拒绝还款,何某某遂向庐江县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还款付息,董某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归还借款59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36万元;被告庐江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董某确信公司未提供任何担保,他认为黄某某作为保管公司公章的员工,其个人借贷与公司无关,遂将此事忘在脑后,直到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

   

  02依法抗诉 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未履行法院判决,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某也被限制高消费,银行账户遭冻结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直到这时,董某慌了神。20199月,庐江县人大收到该案件的申诉,后将该线索转交县检察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庐江县检察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盖有某矿业有限公司公章的担保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办案人员一边通过调取原审卷宗了解案件基本脉络,一边通过当事人查找新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及系统梳理,抽丝剥茧,厘清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关系。最终发现,该笔民间借贷合同是以现金方式交付,原告却未提供收条、交付情况等证据予以佐证,其合同效力有待考证,同时担保承诺书仅盖有公司公章,而没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对外担保决议,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庐江县检察院提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适用法律错误的监督意见,并提请上级院抗诉。

   

  03改判无责 画上正义句号

   

  20199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庐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经过再审,审判机关最终采纳了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借款合同效力认定的意见,认为此次现金交付的借款行为并未实际发生,故借款合同无效。基于借款主合同无效,担保从合同亦无效原则,2020529日,该案作出再审改判,该公司无需为该笔民间借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何某某不服再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该笔借款合同无效,同时明确借款合同中担保行为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效力的规定,再次肯定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监督理由,并于202083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再审判决,并认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0年底,收到终审判决书的董某来到庐江县检察院表达感谢,检察官们也再次提醒他:担保有风险,保证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