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事关民生民利。“外嫁女”应否予以补偿安置,以及补偿安置标准是否一致,事关妇女群众切身利益。庐江县检察院主动履职,加强对相关村规民约的监督,为“外嫁女”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外嫁女”无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检察官,村里土地征收补偿款咋不分给我?”2024年3月,张某某向联合接待信访的检察官反映,庐江县某村民组在土地征收时制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侵害了“外嫁女”的土地分配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庐江县检察院受理该案。经调查,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多条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离婚或丧偶的女性,若再婚后则不得参与土地款分配。”“下次土地征收时,所有出嫁姑娘均不得再享受土地款分配。”这些内容存在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
公开听证+检察建议+释法说理
2024年3月22日,庐江县检察院依法组织公开听证,邀请县妇联、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参与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某户籍在该村民组且拥有土地,其虽外嫁但未在夫家享受任何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村民组在制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直接否定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故庐江县检察院认为属地政府应当责令村民组予以改正。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同意向属地政府提出检察建议。
为更有效地督促纠正违法行为,县检察院召集属地政府、司法所、村两委并邀请5名村民代表,在该村召开了一场普法座谈会。会上,各方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经过检察官近三个小时细致的释法说理,村民代表心中存有的诸多疑问成功得到解决。
持续做好公益诉讼“后半篇文章”
2024年5月,县检察院收到属地政府的回复,称该村民组已修改分配方案,张某某也拿到了属于她的土地补偿款。
为了持续做好公益诉讼“后半篇文章”,在解决完当前个案问题后,县检察院进一步采取行动。针对听证会上妇联工作者提出的加强农村村规民约普法宣传的建议,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单位提出加强村规民约指导和宣传的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切实提升村委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的法律意识。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组织全县243个村的“法律明白人”培训班,针对村规民约中常见的户籍、土地、外嫁女、分红等方面开展专项普法宣传,并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努力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效果。
检察官说: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用以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制度,它在社会稳定、调解纠纷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于“外嫁女”、离婚或丧偶妇女再婚后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定,应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基础上,以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其是否与村集体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在夫家是否享有村集体组织成员待遇等方面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