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时,
“我认识到错了,绝不再犯。”
“我自愿认罪认罚。”
一周后,
再次实施盗窃。
2月7日,
庐江县检察院依法对
这两名“00”后犯罪嫌疑人
作出逮捕决定。
2024年8月,犯罪嫌疑人章某、沈某在庐江县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因二人均系“00后”,年龄较小(已成年),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退还了盗得的钱款,庐江县检察院认定章某、沈某符合不批准逮捕条件,2024年9月18日依法对二人做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该案移送至庐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下旬,检察官分别依法对沈某、章某进行讯问,两人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然而,一周后,犯罪嫌疑人章某、沈某在春节期间再次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经审查,庐江县检察院认为章某、沈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新的盗窃犯罪,二人于取保期间再犯无认罪悔罪之意,社会危险性显著增加,依法应当予以逮捕。遂于2月7日作出逮捕决定。
检察官释法:
一、不批捕不等于无罪。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包括不得离开居住地、及时报告行踪变动、禁止干扰证人等。任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均可能导致强制措施升级,甚至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二、司法宽容亦有限度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章某、沈某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取保候审,但是二人未珍惜司法宽容,二人未能明确认识到:法律保护人权,但绝不纵容对司法秩序的挑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