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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从“借卡”到获刑 00后小李的“糊涂账”背后是犯罪
时间:2025-08-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导言: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典型的信息网络犯罪持续高发,不仅严重侵害民众的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更滋生出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形成盘根错节的黑色产业链。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作为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因其隐蔽性强、参与门槛低、涉案范围广等特点,已成为当前打击治理信息网络犯罪的重点领域。2025721日,一起由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判决生效,00后小李(化名)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他说他妈妈要给他打钱,当时我一点儿没觉得不对劲,就把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借给他用了。”讯问室里,小李低着头,声音里满是懊悔。

2021年初,小李在酒吧兼职时认识了同事小王,随着小李离职,两人断联同年年底,两人在街头偶遇,恢复了联系,相处没几天,小王突然开口借银行卡,还递来两沓现金:这两万你先拿着,就借卡用用,家里给我转笔钱。小李捏着沉甸甸的钞票,看着对方熟稔的笑脸,没多想就把卡“借出去”了

自那以后,小李的手机总跳出银行验证码短信,紧接着小王的微信消息就会弹出:验证码发我一下。起初他照做不误,可次数多了,心里渐渐发毛 —— 哪有家人汇款需要这么多验证码?虽猜不透具体是什么钱,但心里已经知道这钱肯定不合法可是一想到拿到手的两万块钱,小李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把卡借给了小王。

202112月到次年1月,小李先后向小王提供了三张银行卡和一个银行账户,为方便小王使用其银行卡,小李通过人脸验证或者短信验证的方式将自己的银行账户登录在小王的手机银行APP上,同时将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均提供给小王。

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小李供述的三张银行卡和一个银行账户共涉及进账流水近百万元。20257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案提起公诉。鉴于小李在审理期间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你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户,都是犯罪分子眼里的“作案工具”,出租出借的瞬间,你可能就成了诈骗团伙的“帮凶”。帮信罪不是小错,是刑事犯罪,别让“一时糊涂”变成“一生悔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