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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须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程序须知
时间:2020-09-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范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一)管辖

  1.上级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立案

  1.线索发现、评估和管理

  (1)线索发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

  (2)线索移送。各业务部门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

  (3)线索评估。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风险性进行初步审查评估。

  (4)线索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统一管理。

  (5)线索备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2.立案条件和程序

  (1)立案条件。经审查认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2)立案程序。制作立案审批表,附初步证据材料,经过初步调查的,还应附《立案审查报告》,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三)诉前程序

  1.调查: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询问、咨询、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清民事侵权事实。

  2.审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评估、审计期间及报送审批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审查终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终结审查或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

  (四)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提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及相关证据。起诉书应当列明何种诉讼请求。

  拟决定不提起诉讼的,应当制作《结案决定书》。

  (五)二审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未生效裁判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执行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未按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的,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七)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