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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500多万!横跨10多个省市的特大盗窃团伙终落网
时间:2025-04-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王某某、仁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辗转安徽、江苏、湖南、湖北 、辽宁、甘肃等全国10多个省市流窜作案疯狂盗窃—盗窃金额高达500余万元。近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盗窃案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人王某某、仁某某等13人与倪某某、薛某某分别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回顾

2021年以来,王某某、仁某某二人多次纠集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安徽、辽宁、湖北等地寻找废旧商场、超市、厂房伺机作案,并利用百度搜索“方舱医院”“法拍厂房”等关键词锁定作案目标,盗窃电缆线、铜板等。该团伙成员有明确分工,有人负责提供、租用车辆,有人负责纠集成员,有人负责踩点、望风,有人负责寻找销赃对象、分配盗窃所得赃款等。倪某某、薛某某明知是盗窃的电缆线、铜板等仍予以收购。三年间,该团伙盗窃金额500余万元,倪某某、薛某某收购电缆线、铜板即达490余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

王某某、仁某某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倪某某、薛某某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