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答:可刑可不刑,不刑也得行!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4年7月期间,夏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和宋某某四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卷烟销售活动。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四人违法经营总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
可刑可不刑
2024年11月13日,庐江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提起公诉。11月26日,庐江县法院一审宣判,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考虑到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县检察院依法对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刑也得行
不起诉,是否意味着宋某某不需要承担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对宋某某宣告不起诉后,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行刑反相衔接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处理。经审查,宋某某存在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已达到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1月7日,庐江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市监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宋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4月9日,县市监局对宋某某依法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