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认为只有“贩卖毒品”才构成犯罪,而“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不过是“小事一桩”。事实上,从法律层面来看,无论是参与毒品贩卖,还是为吸毒行为提供容留场所,均已触碰法律红线,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近日,由庐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与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宣判,为我们敲响了毒品犯罪的警钟。
“家里没什么钱,丈夫还生着病,儿子去年也进去了……我收拾屋子的时候,发现这些毒品,想着扔掉也可惜,不如卖掉还能换点钱……”2025年5月,在检察官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张丽(化名)哽咽着说,脸上写满了悔恨。
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丽先后两次将其子李某某(已因贩卖毒品被判刑)藏匿在家中的十几粒麻古(主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也被称为麻果,是冰毒与咖啡因的混合物,服用后会使人体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作用与冰毒类似)进行贩卖。
2025年6月18日,庐江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检察官对犯罪事实进行了有力指控,并对被告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和法庭教育。“被告人张丽供述的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等予以佐证,足以证实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张丽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我承认容留了,但我们是朋友,我就容留了他一个。”2025年2月24日,王伟(化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庐江县检察院批准,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你知道你因何事被逮捕吗?”犯罪嫌疑人王伟低着头,手指无意识地抠着桌面,“知道……因为我多次容留别人在我家里吸毒。”
承办检察官翻看着案卷继续追问:“你把你容留他人吸毒的事情具体说一下。”“我……我前后让他来了七次。第一次是去年10月……”
庐江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王伟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经查明,2024年10月9日至12月15日,王伟单独或与赵刚(化名)共同出资购毒,先后七次在其家中容留赵刚吸食冰毒。讯问中,王伟对容留吸毒事实供认不讳。
“容留行为实质上是为毒品滥用‘推波助澜’,同样需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承办检察官强调。经审理,6月23日,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伟公开宣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承办检察官指出,贩卖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是毒品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既直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又易引发盗窃、寻衅滋事等关联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稳定构成系统性威胁。“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参与毒品贩卖流通,还是为吸毒行为提供场所便利,均属于《刑法》明确规制的严重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检察官提出倡议,“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能积极参与到禁毒斗争中来,树立‘人人拒毒、人人禁毒’的意识,发现可疑物品或行为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而非擅自处理、心存侥幸。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让毒品远离我们的生活,为建设平安、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毒品犯罪从来没有“无辜”的借口,也不存在“轻微”的边界。庐江县检察院将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