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至时节,夜寒水冷。一辆轿车半截沉于水中,车顶蜷缩着惊魂未定的男子,浑身发抖、大声呼救——这并非电影镜头,而是真实险境。2026年4月5日,由庐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决生效,大军(化名)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2025年12月20日晚,大军回老家过冬至并饮酒。饭后亲友顾虑其饮酒,再三劝留勿驾车,他却趁人不备偷偷驶离。行至乡村道路急弯处时,车辆以约80码速度失控冲出路面,一头扎进冰冷河塘。“当时只听见‘哐当’一声,脑子一片空白,水瞬间就涌进车里了,我赶紧从车窗爬上车顶,冷风一吹,酒劲全醒了,就剩害怕了,那时候真觉得自己要交代在这塘里了!”事后谈起事发瞬间,大军仍心有余悸。
万幸的是,车辆坠塘的巨大声响被附近住户察觉,对方第一时间报警。民警火速赶赴现场,迅速向河塘中央的大军投掷救生圈。在民警指引下,惊魂未定的大军借助救生圈游至岸边,成功脱险。
经专业鉴定,大军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10.8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鉴定出,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达82~83km/h——在夜晚视线昏暗、弯道密集的乡村道路上,如此高速无异于“盲驾”,进一步放大了事故风险。此次事故造成车辆及个人物品损毁,交管部门依法认定,大军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026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庐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依法对大军进行讯问,同步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向其详细告知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及相关量刑规定,并剖析醉驾行为对自身生命安全、道路公共安全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危害。“醉驾从来都不是‘小事’,而是触碰刑法红线的犯罪行为,别拿自己的命赌,更别拿公共安全开玩笑。”
3月23日,庐江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作出判决。近日,该案判决生效。
检察官提醒:
醉酒驾驶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健康的漠视,更是对公共安全秩序的严重威胁。酒后高速行驶,驾驶人一旦失去对车辆的控制,任何一个弯道、任何一个障碍物,都可能成为生命的终点。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任何侥幸可言。希望大家都能牢记,酒后不驾车,守法出行,才是守护自己和家人平安的唯一道路。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