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身患残疾,经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但其人身危险性高、再犯风险大,能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成为本案最大争议点。庐江县检察院坚持实质化审查,综合全案事实与社会危险性评估后,依法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2026年6月2日,罪犯李某(化名)被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26年2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以其肢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为由,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医学鉴定,李某系肢体二级残疾,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医学条件。
案件随即进入意见征求环节。“拿到案卷和医学鉴定报告时,我们就清楚,这起案子绝不能简单‘唯病定论’。”该案承办检察官坦言,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法律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若只盯着鉴定结果草草答复,很可能让制度沦为不法分子逃避惩戒的漏洞。
为此,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实质化审查工作——依法审查了李某的病历和医学诊断意见,调阅了原案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听取了原案公诉人意见,并前往李某居住地社区实地走访调查。
经审查,李某人身危险性高、再犯风险大,不宜暂予监外执行。
“翻阅历年办案记录,李某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主观恶性上。” 承办检察官介绍,李某前科累累,自2007年以来,多次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足以反映其法律观念缺失,长期漠视法律法规与社会秩序。
“其次,李某完全具备实际服刑能力。”2021年,李某曾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于2022年刑满释放。承办检察官表示,“该事实表明,李某在此前刑罚执行期间具备完整的服刑能力,并未因肢体残疾影响其接受改造。此次犯罪又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本案的犯罪情节也让检察机关高度警惕。李某将盗窃目标对准自己的亲属,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他人财产,更是直接冲击家庭信任,突破了基本的社会伦理底线,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据检察官核实,案发至今,李某始终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结合查清的全部事实、走访评估结果以及公开听证意见,庐江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的征求意见函作出了回复:建议不予决定对罪犯李某暂予监外执行。
2026年5月2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对罪犯李某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此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2026年6月2日,李某被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虽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但其适用必须坚持‘符合医学条件’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双重标准,二者缺一不可。”承办检察官解释道,“李某虽肢体残疾,但综合其前科、累犯情节、犯罪性质及社区评估结果,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不仅难以实现刑罚惩戒和改造功能,还可能让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更会助长个别不法人员企图借疾病、残疾规避刑罚的歪风。”
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中的审慎态度与责任担当,既依法保障残疾罪犯的合法权益,守住司法温情,又坚决划清红线,杜绝任何人以患病、残疾为借口钻法律空子、逃避刑罚执行。通过实质化审查,精准区分“符合医学条件但不宜暂予监外执行”的边界,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